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

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