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 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