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免予处罚: 因不可抗力或以紧急避险为目的的行为; 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