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警告; 罚款; 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