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警告;

罚款;

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