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