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