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
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
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
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
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