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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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