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