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