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