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