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