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