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