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渔业资源调查资料和设施设备,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没收船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外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提供相应担保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