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渔业资源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渔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提高水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加强渔业资源与环境监测评估,推广优良水产品种、先进技术和新型设施装备等,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等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 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其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治理,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对在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以及传承渔业文化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