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有规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