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