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