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