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下列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勘探、开发活动情况; 环境监测情况; 年度投资情况;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