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下列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勘探、开发活动情况;

环境监测情况;

年度投资情况;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