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