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