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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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