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