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枝术标准;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