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