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