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 第三十一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 第三十四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