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