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章 公司的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十条 第十章 公司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被指派的船员: 按本规则和有关船舶配员规定的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 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 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或防污染职能时,能有效行使职责。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