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十六条 第九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七十六条 持有主管机关承认的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但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申请者须通过考试和评估或完成相应的航海类教育和培训。 中国籍船员持有STCW公约非缔约国适任证书及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不予承认。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