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七十四条 申请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该持证船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知识。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