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申请承认签证,申请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有关要求和该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申请者的海员身份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人签发承认签证。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不予签发承认签证,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