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七十二条 持有《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承认该证书的签证(以下简称承认签证)。 未持有承认签证的上述船员不得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非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不予签发承认签证。 第九章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