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十三条 从事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