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十四条 从事航海类教育的机构,应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