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十二条 从事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服务资历的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 采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考试、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