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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3. 第四章 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
  4.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二节

第四章 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节 液货船

第三十九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的液货船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符合本条规定的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的液货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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