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的液货船的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