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