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