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1年后,可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原签发机构申请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程度等情况通过以下措施签发包括较低航区、等级、职务在内的适任证书:

参加培训;

通过一定评估项目的评估;

通过一定考试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