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可对船员进行实操性检查。对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