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

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违反航行规则;

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要求其重新培训和考试或者对其签发以其评估后确认的能力相适应的较低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具体评估程序和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