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船员在船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原件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船员离职后应将适任证书妥为保管,不得留船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