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