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