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