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